-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fā)布日期:2024-03-0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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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qū))人民政府,泰州醫(yī)藥高新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泰州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江蘇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工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和服務全過程。
第四條? 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市總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yǎng)以及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
市勞動模范,授予企業(yè)職工、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市先進工作者,授予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
第五條? 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一般采取定期評選的方式產生,每五年進行一次。
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開展及時性表彰獎勵,授予市勞動模范或者市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六條? 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表彰獎勵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帶頭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黨紀國法;
(二)愛崗敬業(yè)、艱苦奮斗、勇于創(chuàng)新、服務人民、奉獻社會,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
(三)在本職崗位上取得突出業(yè)績,為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
(四)國家、省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評選表彰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
(二)以德為先、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規(guī)、堅持標準、從嚴掌握;
(五)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
第九條? 評選表彰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推薦。推薦人選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居民(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等民主程序,經所在單位公示、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無異議后,逐級推薦至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委員會辦公室。
(二)審核。推薦人選上報后,經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應當對推薦對象征求公安等部門意見。其中,對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意見;對企業(yè)負責人還應當征求生態(tài)環(huán)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jiān)管、應急等部門意見;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等人選,還應當征求統(tǒng)戰(zhàn)部門意見。
(三)研究。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核和征求意見情況提出擬推薦人選名單,報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委員會研究確定擬推薦人選名單。
(四)公示。對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委員會研究確定的擬推薦人選名單,在全市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決定。推薦人選公示無異議后,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市委常委會研究同意,由市委、市政府發(fā)布表彰決定,頒發(fā)獎章、獎金、證書等。
第十條? 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按照規(guī)定享受相關待遇。待遇政策由市政府制定,市總工會具體負責待遇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大力弘揚勞動最光榮、勞動最崇高、勞動最偉大、勞動最美麗的社會風尚。
工會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典型事跡,并加強同其聯(lián)系,為其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和學習條件,充分發(fā)揮其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激勵引導其再立新功。
第十二條? 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按照戶籍或者單位所在地進行屬地管理,發(fā)生戶籍或者工作變動、亡故或者嚴重違法、違紀等情況時,其所在單位的工會應當及時向屬地總工會報告,市總工會做好相關處置和備案工作。
第十三條? 工會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合法權益,支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依法提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應當撤銷其稱號:
(一)通過偽造先進事跡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騙取稱號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留黨察看、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或者喪失國籍的;
(六)其他嚴重違法違紀應當撤銷的情形。
撤銷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稱號,按程序由市總工會上報市委、市政府審核批準,并予以公布。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予公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泰州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泰政發(fā)〔1997〕316號)、《泰州市企業(yè)退休勞模地方養(yǎng)老補貼實施意見》(泰政發(fā)〔2013〕171號)同時廢止。